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281號
SLDV,111,抗,281,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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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魏宏宇
賴勁綸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3
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3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 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 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 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9 年4月24日所共同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816元 ,到期日為111 年5 月10日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 詎於屆期提示後,上開票款尚有3萬3878元未獲清償,爰依 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 系爭本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魏宏宇前為購買車輛而申辦貸款,然車行告 知貸款案件並未通過,魏宏宇未購得車輛,亦無償還相對人 部分款項等情事,該貸款申請資料恐遭人利用冒名購置車輛 ,現魏宏宇已報案,由警方偵辦中,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 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記載為抗告人,業據相對人提出系 爭本票為證,則原審據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至 抗告人主張魏宏宇前為購買車輛而申辦貸款,然車行告知貸 款案件並未通過,魏宏宇未購得車輛,亦無償還相對人部分 款項等情事,該貸款申請資料恐遭人利用冒名購置車輛等情 ,縱使屬實,亦為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規定與最高法院 裁定意旨,僅得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 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故原審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 ,抗告人執上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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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