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298號
聲 請 人 李曾秀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曾新德早於民國67年8 月29日已死亡,臺端於111
年11月7 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顯已逾繼承開始後2
個月之期間。請陳明臺端是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如何
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被繼承人為
臺端之父親,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知悉並辦理拋棄
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