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950號
SLDV,111,司繼,1950,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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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周榆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學文於111年7月25日死亡,經查 被繼承人雙親已歿、未婚且無子女,業經聲請人聯繫唯一手 足,惟其表示無意願處理被繼承人遺產、遺物及遺體,致聲 請人對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經聲請人清點被繼承人需管理之 遺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切結書、戶籍謄本、有價 財產冊等件為證,惟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切結書可知,被繼承 人至少有一兄弟胡學全尚生存。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北○○ ○○○○○○○,經該所提供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被 繼承人死亡時尚有兄弟姊妹胡學武胡學全尚生存,且經本 院查詢,胡學武胡學全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且其亦 未有死亡之紀錄,此有臺北○○○○○○○○○111年10月31日北市南 戶資字第1116006073號函暨所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 件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既尚有繼承人生存,僅係因多年 無往來,無意願負擔處理其遺產、遺物及遺體,並不符合繼 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 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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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