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14號
SLDV,111,司拍,214,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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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涂勝語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文才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 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 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因之,法院得否 依上開規定准許拍賣抵押物,須以抵押權登記為準,由形式 上審查,認聲請人為抵押權人,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時,方得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 再抗字第1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將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普通抵押 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08年4月21日所立金錢借 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相對人另於109年10月16日將如附表 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 保其對聲請人於109年10月14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所發生之 債務並登記在案。然清償期屆至,相對人卻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為證。惟查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所載本件2筆抵押權擔保之 債權清償期分別為為113年4月21日、114年10月14日,是本 件2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依前開說明,本 院自不得准許拍賣抵押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5)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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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