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莊聖賢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31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欄「壹、更生方案內容」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下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 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 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 壹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載。有關貳 分配表債權人之分配金額不變。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 2.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41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1,564,383元。 4.清償總金額:173,952元。 5.總清償比例:11.1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275 206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9,119 724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528 276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1,628 744 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784 233 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1,049 233 合計 1,564,383 2,416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