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13號
SLDV,111,司執消債更,13,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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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債 務 人 陳幸華

代 理 人 陳鴻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 更字第13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 本院卷第3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於加油站工作,每月有 薪資收入約2萬4,500元,又有工地打工每月5,000元,合計2 9,5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 足憑(見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下稱消債更卷,第28 頁、第34頁、本院卷第105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 下同)5,000元,總清償金額36萬元,清償成數為8.32%。本 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 下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見消債更 卷第166至168頁)存卷可考。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 解約金合計為3萬5,691元及機車現值3萬8,500元,合計7



萬4,191元,債務人願提供超過九成財產之等值現金,於 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030元,合計7萬4 ,160元(計算式:1,030×72=74,160),以增加更生方案 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 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9萬0,500元,扣除必要支出85萬4,97 6元後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 過低。
(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6,024元,其個 人必要支出為1萬9,424元,低於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11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2萬2,418 元,是 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另債 務人為單親媽媽,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須支付兩位 未成年子女學校午餐膳食費,扶養費合計6,600元(見110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5號卷第5頁、本院卷第102頁背面), 扶養費未逾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亦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 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 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 月收入2萬9,5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3,476元 ,願將全部餘額並拮据自己生活,每月以3,970元用以履 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 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超過九成保單價值及汽車市價 之等值現金每期以1,030元分期清償,每月共清償5,000元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4,328,050元。 4.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5.總清償比例:8.3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513 474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5,540 653 3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8,824 345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4,422 444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48,744 1,096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3,061 304 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9,758 254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9,364 612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50,164 520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57,660 298 合 計 4,328,050 5,000 參、補充說明一 、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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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