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325號
SLDV,111,司促,15325,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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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涂勝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8,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
,7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 條第1 項本文定
有明文,故債權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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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