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名義
曾家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2,25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2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2,258元 陳名義、曾家湘 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432,258元 陳名義、曾家湘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2,258元 陳名義、曾家湘 自民國111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名義邀同債務人曾家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32,258元
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詎債務人陳名義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
務人曾家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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