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214號
SLDV,111,司促,15214,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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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9,7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2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9938元 唐義成 自民國97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9827元 唐義成 自民國98年0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唐義成於93年07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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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