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208號
SLDV,111,司促,15208,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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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玉秀高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367元,及自民國97年9月
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高文卿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
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97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
人125,367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
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5,36
7元自97年9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
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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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