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康銘文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康銘文已於民國110年11月1日遷出國外,且自 108年10月13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故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