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995號
SLDV,111,司促,14995,202211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潔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5,3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9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3822元 蔡潔欣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潔欣於民國110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1月14日止累計415,392元正未給付,其中413,822元為本
金;1,5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