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181元,及其中新臺幣144
,181元,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81元,及其中新臺幣7,48
1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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