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407號
SLDV,111,司促,14407,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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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131元,及自民國98年2月2
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309元,及自民國98年1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1計算之利息,暨
自9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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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