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377號
SLDV,111,司促,14377,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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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官忠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62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9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6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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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