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324號
SLDV,111,司促,14324,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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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思妤
廖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2,83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3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834元 林思妤廖淑麗 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2 新臺幣221834元 林思妤廖淑麗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3 新臺幣221834元 林思妤廖淑麗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834元 林思妤廖淑麗 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思妤於民國108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廖淑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262,762元整。依教育部核定依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及第7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月攤付利息,依同辦法第10條及第
12條規定,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承貸銀行規定、自離校後滿一年,按年金攤還法償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思妤至學程結束後
一年內未按月償付利息,累計已計未收利息1,000元,另就
讀學校學程結束一年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
221,834元,合計應償還222,834元,並以其中221,834元為
本金,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約金,並依雙方原簽契約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淑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
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6月22日
、111年9月28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
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1紙,撥款申請書影本4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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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