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宏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介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80元,及其中新臺幣31,7
36元,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