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羽宣即高勝雄之繼
承人、高得耀即高勝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主張被繼承人高勝 雄積欠醫療費,應由債務人於繼承高勝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清償,惟查債務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3日准予備查,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即無理由。依 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