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32號
SLDV,111,司促,14232,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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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委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63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委書前於110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
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83,635元,及自11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
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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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