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扉即鍾易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00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