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73號
SLDV,111,司,73,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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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蔡舜仁會計師


相 對 人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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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