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希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朱希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1 臺北○○○○○○○○○)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朱希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朱希 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年逾80歲,自民國97年8 月29日列報為失蹤人口, 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 定期間,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 年4 月 2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 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 稽,現已逾6 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 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朱希哲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朱希哲,自97年8 月28日即已失蹤,迄今 均未尋獲,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 111 年4 月2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 ,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公告 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 年後,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 請對失蹤人朱希哲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查朱希哲自97年8 月28日失蹤,計至100 年8 月28日失蹤屆 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 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