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20號
SLDV,111,亡,20,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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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周靜宜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周文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文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路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周文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周文華係聲請人之父,於民國84年1 月間自行離家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屆滿失蹤人得 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業經鈞院以111年度亡字第20號裁 定准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 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 宣告失蹤周文華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 人主張失蹤周文華係聲請人之父,其於93年1月2日申請護 照後,即查無在臺仍有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自堪信周文華 於93年1月2日即已失蹤,迄今已屆滿法定期間,故本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周文華為死亡之宣告。三、次查,失蹤周文華於93年1月2日失蹤,迄至100年1月2日 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裁定 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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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