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許波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王仁貴律師
陳守煌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翊律師
被 告 高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心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11月1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2月29日下午3時,在 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