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52號
SLDV,110,亡,52,2022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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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汪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金堆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金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設籍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新北○○○○○○○○)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金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金堆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因 戶籍資料多年未經校正,於106年2月24日列為失蹤人口,至 今未能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 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106年2月24日失蹤,失蹤時已 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 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 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 之情形,此有刑事前案紀錄、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 管理處、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 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文可證,堪信屬實 ,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四、次查,失蹤人陳金堆自106年2月24日起失蹤,至109年2月24 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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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