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郁暐即朱小鳳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正琪律師為本件追加分配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17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因清算終結前發現債務人繼承如附表一父親朱松 發之公同共有不動產遺產,前經本院選任黃曉妍律師進行遺 產分割訴訟確定,因不動產需進行原物分割拍賣,認有選任 管理人進行如附件所示不動產分割登記之必要,爰選任黃正 琪律師為本件管理人進行分割登記。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被繼承人朱松發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數額或價額(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裁判分割方法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 原物分割,由朱簡寶鈺、朱郁暐、朱小芬及朱瑞龍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繼承人朱松發之遺產之一,由債務人朱郁暐即朱小鳳依確定判決取得土地權利範圍1/20及建物權利範圍1/4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