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
附民原告 游茹茵
附民被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四、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3號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審 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22 日宣示裁判。而原告遲於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1月15日,始 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是以,依照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