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44號
SLDM,111,附民,1144,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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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44號
原 告 詹前慶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鄭皓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443號妨害自由(嗣因改依簡易判決處
刑而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229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皓之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詹前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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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