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60號
SLDM,111,金訴,360,2022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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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6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瑜亮


選任辯護人 鄭崇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17
8號、第8999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
、第9963號、第10693號,111年度偵字第12626號,111年度偵字
第13457號、第14394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
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瑜亮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瑜亮於民國111年2月初,在Facebook網頁中瀏覽「偏門工 作」社團之徵人工作貼文後,循該貼文中之聯絡資訊,透過 通訊軟體Telegram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為「毅翔 」之人取得連繫,並加入內有暱稱「就是魚」、「正龜蛋」 、「豬八屆」等人之群組聯絡工作事宜,得知「毅翔」所提 供之工作,係至其指定之便利超商領取包裹後,再將包裹送 往指定地點交予他人或放置於大賣場或停車場之置物箱內, 每件包裹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至1,500 元不等之報酬 。林瑜亮明知現時已有諸多快遞公司及便利商店等合法業者 可提供多樣迅速、便捷、經濟之快遞送件服務,自可得推見 「毅翔」以高價託其取件後,並以上述如此隱晦方式放置於 指定地點供人收受,有違常理,且現今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 不窮,詐騙集團常利用民眾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 使用,造成金流斷點,以此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 ,進而能預見若領取轉送之包裹內為存摺、提款卡等物,即 係從事詐騙者所收購之人頭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罪工具使用,一旦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允為擔任收取 及遞送供詐欺匯入款項所用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之俗



稱「取簿手」之工作,即屬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互相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即屬參與詐欺、洗錢犯罪 之實行,竟仍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致財產受損、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擔任詐騙集團之取簿手。嗣林瑜亮與 「毅翔」、「就是魚」、「正龜蛋」、「豬八屆」等所屬 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上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 ,為下列行為:㈠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金 融帳戶所有人施用詐術(詐騙時間及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交付時間、地點及 方式,交付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再由「就是魚 」指示林瑜亮於附表一所示之領取時間、地點取得帳戶所有 人寄送之包裹,再交付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或放置於置物箱 內。㈡依「就是魚」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領取 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所有人寄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無證據認定本案詐騙集團有對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所有人 施用詐術而取得帳戶資料),再交付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或 放置於置物箱內。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金融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後,復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 因而陷於錯誤(詐騙時間及方式均詳如附表三所示),而於 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如附 表三所示之帳戶後,再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 向,而掩飾、隱匿各該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帳戶所有人、附表三所示之被害 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南港分局、北投分局、 士林分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 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瑜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上開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簡式審 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80頁、 第28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所有人之警 詢筆錄、寄送包裹之貨態查詢系統截圖、所提供之帳戶交易 明細、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詳如附表一、二「證 據出處」欄所載)大致相符,並有車號000-000之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被告前往便利商店領取包裹之店內及沿路監視器 擷取畫面(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178號卷第21至38 頁,111年度偵字第8999號卷第73至74頁,111年度偵字第99 62號卷第19至22頁,111年度偵字第9963號卷第45至47頁,1 11年度偵字第10693號卷第35至38頁,111年度偵字第12626 號卷第37頁,111年度偵字第14394號卷第23頁,111年度偵 字第13457號卷第19至22頁)可參,復經證人即附表三所示 之被害人證稱其等遭詐騙並匯款等情屬實,且有各被害人與 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截圖、匯款單據(詳如附表三「證 據出處」欄所載)等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就 本案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犯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行,既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 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 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 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按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 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 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 數為斷。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示 之不同被害人之2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符 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雖被告所犯之一 般洗錢罪係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亦當一 併衡酌該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刑度內合併評 價。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應知現今社會 詐騙集團橫行,其詐欺行為往往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 序產生重大侵害,竟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所需財物,而擔任 取簿手之工作,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4所 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且詐騙集團利用集團 間的多人分工遂行犯罪之模式,集團上游又刻意製造諸多成 員間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往上追緝,詐騙集團首腦繼續 逍遙法外,而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無從追蹤最後去向,造 成被害人財產無法追回及社會互信基礎破壞,衍生嚴重社會 問題,又被告未能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再參以其於  100年曾因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 另於110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 定等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猶再為本案,自不應輕縱;惟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併 考量被告於本案擔任取簿手犯行之分工參與程度,及無具體 事證顯示其係本案詐騙集團之主謀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 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4各該編號所示之被 害人施行詐術之人,尚非處於本案詐騙集團核心地位,暨考 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被害人遭詐欺所受之損害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無 業、之前從事電話行銷之工作,月薪約7、8萬元、未婚、無 子女、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 院卷第31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28罪為整體評價,就宣告之有期徒刑 ,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之時間間隔、類型、次數 、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每次取領取本案之帳戶資料後遞交 ,有獲得500至1500元不等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280頁) ,是本院以每次領取1個內含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可獲得之 對價為1千元估算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於本案中共有9次領 取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是其犯罪所 得估算為9千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犯罪行為人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本身僅為洗 錢之標的,難認係供洗錢所用之物,故洗錢行為之標的除非 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所得,而得於前置犯罪中予以沒收者外 ,既非本案洗錢犯罪之工具及產物,亦非洗錢犯罪所得,尤 非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自應依上 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此規定係採義務 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 ,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 無明文,是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 ,始應予沒收。查本案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所匯入如附表三 各該編號「匯入帳戶」欄所示之款項,固屬洗錢之標的,惟 均已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 前,該部分款項即非被告所有,亦無事實上處分權限,揆諸 上開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宇青、黃睦涵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帳戶 所有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付之帳戶 交付時間、地點、方式及物品 領取之時間、地點 證據出處 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賴雯雅 詐騙集團於Facebook刊登「家庭代工人員」廣告,使賴雯雅於111年3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起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蔡宛宛」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並佯稱薪資將匯款至帳戶,需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云云,致賴雯雅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寄送其所有之提款卡。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3日晚間8時23分許,在統一便利超商豐碩門市○○○市○○區○○路0段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港德門市○○○市○○區○○街000巷00號) 111年3月15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統一超商港德門市○○○市○○區○○街000巷00號)領取前開包裹 ⒈111年3月18日賴雯雅警詢筆錄(111偵8999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賴雯雅寄送包裹之貨態查詢系統擷取畫面(同上卷第19頁至第27頁) ⒊賴雯雅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9頁至第69頁) ⒋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6月13日營存字第11150054561號函次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審金訴449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2(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張書姈 詐騙集團於Facebook刊登「家庭代工人員」廣告,使張書姈於111年3月7日上午10時起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賴沛蓁」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並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作為代工材料之押金云云,致張書姈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寄送其所有之提款卡。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7日下午3時43分許,在統一便利超商富名門市○○○市○○區○○○路0段0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豫鋒門市○○○市○○區○○路000號) 111年3月9日下午1時49分許,在統一超商豫鋒門市○○○市○○區○○路000號)領取前開包裹 ⒈111年3月16日張書姈警詢筆錄(111偵9963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⒉張書姈寄送包裹之貨態查詢系統截圖(同上卷第77頁) ⒊張書姈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79頁至第82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8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09878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第79頁至第83頁) 3(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杜涵茹 詐騙集團於Facebook刊登「家庭代工人員」廣告,使杜涵茹於111年3月17日某時起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慧媽」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並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購買材料云云,致杜涵茹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寄送其所有之提款卡。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7日下午2時46分許,在統一便利超商崇金門市○○○市○○區○○路0段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明德門市○○○市○○區○○街000號) 111年3月19日上午10時19分許,在統一超商明德門市○○○市○○區○○街000號)領取前開包裹 ⒈111年3月27日杜涵茹警詢筆錄(111偵9929卷第17頁至第18頁) ⒉杜涵茹寄送包裹之交貨便單據照片、貨態查詢系統截圖(同上卷第20頁、第25頁) ⒊杜涵茹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9頁至第20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8日儲字第1110252605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1金訴359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57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8月15日彰作管字第11120010699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卷第89頁至第94頁) 4(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許雅筑 詐騙集團於傳送貸款廣告,使許雅筑於111年3月7日某時起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林峻源貸款專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並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評估可否貸款云云,致許雅筑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寄送其所有之提款卡。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7日晚間6時25分許,在統一便利超商上北可門市○○○市○○區○○路0段0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金湖門市○○○市○○區○○路00號) 111年3月20日下午3時29分許,在統一超商金湖門市○○○市○○區○○路00號)領取前開包裹 ⒈111年3月21日許雅筑警詢筆錄(111偵10693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⒉許雅筑寄送包裹之貨態查詢系統截圖(同上卷第39頁) ⒊許雅筑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3頁至第33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8日儲字第1110252605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1金訴359卷第51頁、第54頁、第59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8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35667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戶交易明細(同上卷第65頁至第73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060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同上卷第99頁至第103頁)
附表二:
編號 帳戶 所有人 交付之帳戶 交付時間、地點、方式及物品 領取之時間、地點 證據出處 1(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之帳戶) 簡悅臻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02月25日20時01分許,在統一超商民昇門市(地址:新北市○○區○○○0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延年門市○○○市○○區○○○路○段0000號) 111年2月27日13時36分許,在統一超商延年門市○○○市○○區○○○路○段0000號)領取前開包裹 ⒈111年3月2日簡悅臻警詢筆錄(111偵8178卷第7頁至第8頁) ⒉簡悅臻寄送包裹之貨態查詢系統擷取畫面(同上卷第47頁) ⒊簡悅臻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檔擷取畫面(同上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6日元銀字第1110009973號函附交易明細表(111審金訴449卷第61頁至第63頁) 2(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之帳戶) 林韋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03月12日23時07分許,在統一超商領袖門市○○○市○○區○○路000巷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湧久門市○○○市○○區○○○路○段000號) 111年3月15日11時26分許,在統一超商湧久門市○○○市○○區○○○路○段000號)領取前開包裹 ⒈111年3月20日林韋彤警詢筆錄(111偵9962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林韋彤寄送包裹貨件明細截圖畫面(同上卷第25頁) ⒊林韋彤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文字檔(同上卷第27頁至第35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8日儲字第1110252605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1金訴359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55頁) 3(即111年度偵字第12626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帳戶) 王玉涵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49分許,在統一超商威保門市○○○市○○區○○路○段0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佳樂門市○○○市○○區○○路○段000號000號000號0樓) 111年3月15日12時57分許,在統一超商佳樂門市○○○市○○區○○路○段000號000號000號0樓)領取前開包裹 ⒈111年3月22日王玉涵警詢筆錄(111偵12626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⒉王玉涵寄送包裹之貨態查詢系統截圖(同上卷第35頁) ⒊王玉涵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47頁) 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同上卷第31頁至第34頁) 4(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之帳戶) 戴曾騰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03月07日21時39分許,在統一便利超商龍政門市○○○市○○區○○路0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銘傳門市○○○市○○區○○○路○段000號) 111年3月9日13時23分許,在統一超商銘傳門市○○○市○○區○○○路○段000號)領取前開包裹 ⒈111年3月17日戴曾騰警詢筆錄(111偵14394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⒉戴曾騰寄送包裹之貨態查詢系統截圖(同上卷第51頁) ⒊戴曾騰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53頁至第55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儲字第1110218625號函附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卷第67頁至第69頁) 5(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之帳戶) 賴妍瑄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02月26日08時58分許,在統一便利超商(桃園市○○區○○路0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內含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樟弘門市○○○市○○區○○○路000號000號0樓) 111年2月28日16時02分許,在統一超商樟弘門市○○○市○○區○○○路000號000號0樓)領取前開包裹 ⒈111年3月2日賴妍瑄警詢筆錄(111偵13457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⒉賴妍瑄寄送包裹之貨態查詢系統截圖(同上卷第41頁) ⒊賴妍瑄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3頁至第39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儲字第1110218624號函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7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22410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18頁至第226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馬紹川(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HITO網路賣家,佯稱:購物時誤設為每年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111年2月27日下午5時25分許 49,985元 ⒈111年3月3日馬紹川警詢筆錄(111偵8178卷第81頁至第85頁) ⒉簡悅臻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表(111審金訴449卷第63頁) 111年2月27日下午5時30分許 1,990元 111年2月27日下午晚間7時9分許 29,987元 2(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郭智祥(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佯稱:購物時操作錯誤,需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111年2月27日晚間7時29分許 29,985元 ⒈111年2月28日郭智祥警詢筆錄(111偵8178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⒉郭智祥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77頁) ⒊簡悅臻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表(111審金訴449卷第63頁) 3(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游奕怜(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佯稱:購物時操作錯誤,需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 111年3月15日下午4時49分許 49,985元 ⒈11年3月16日游奕怜警詢筆錄(111偵8999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⒉游奕怜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⒊賴雯雅之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表(111審金訴449卷第103頁) 111年3月15日下午4時50分許 49,985元 111年3月15日下午4時57分許 49,989元 4(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楊惠閔(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佯稱:駭客入侵遭盜刷,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付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111年3月10日下午3時42分許 99,989元 ⒈111年3月15日楊惠閔警詢筆錄(111偵9963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楊惠閔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影本及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79頁) ⒊張書姈之玉山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本院111金訴359卷第83頁) 111年3月10日下午3時45分許 (此部份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5,050元 (此部份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5分許 29,985元 5(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陳珮玲(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臉書賣場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需透過自動櫃員機解除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111年3月11日下午4時45分許 29,985元 ⒈111年3月16日陳珮玲警詢筆錄(111偵9963卷第38頁至第41頁) ⒉陳珮玲與至詐騙集團之通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08頁) ⒊張書姈之玉山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本院111金訴359卷第83頁) 6(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吳驊秝(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客服人員,佯稱:操作錯誤,需透過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111年3月11日下午5時49分許 29,119元 ⒈111年3月12日吳驊秝警詢筆錄(111偵9963卷第23頁至第26頁) ⒉吳驊秝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39頁) ⒊張書姈之玉山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本院111金訴359卷第83頁) 7(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鍾遠南(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佯稱:錯誤設定會員,需透過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111年3月11日下午5時54分許 14,123元 ⒈111年3月12日鍾遠南警詢筆錄(111偵9963卷第33頁至第34頁) ⒉鍾遠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9頁) ⒊張書姈之玉山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本院111金訴359卷第83頁) 8(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趙泓安(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寬頻業者客服,佯稱:費用設定錯誤,需透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111年3月15日晚間8時22分許 69,987元 ⒈111年3月15日趙泓安警詢筆錄(111偵9962卷第77頁至第78頁) ⒉趙泓安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86頁) ⒊林韋彤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1金訴359卷第55頁) 9(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詹德民(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東森購物臺客服,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將自動扣款,需透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111年3月15日晚間8時30分許 49,988元 ⒈111年3月16日詹德民警詢筆錄(111偵9962卷第101頁至第105頁) ⒉詹德民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同卷第113頁至第114頁) ⒊林韋彤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1金訴359卷第55頁) 111年3月15日晚間8時33分許 29,996元 10(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林樹澄(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站賣場人員,佯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一編號3之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晚間6時30分許 28,985元 ⒈111年3月22日林樹澄警詢筆錄(111偵9929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林樹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同上卷第82頁至第83頁、第89頁至第91頁) ⒊林樹澄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87頁) ⒋杜涵茹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1金訴359卷第57頁) ⒌杜涵茹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本院111金訴359卷第93頁) 111年3月21日晚間6時42分許 30,000元 111年3月21日晚間6時45分許 30,000元 附表一編號3之郵局帳戶 111年3月22日凌晨0時14分許 29,985元 11(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張家瑄(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站賣場人員,佯稱:誤將訂單設為團體訂單,將自動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一編號3之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晚間7時19分 10,980元 ⒈111年3月21日張家瑄警詢筆錄(111偵9929卷第48頁至第50頁) ⒉張家瑄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55頁) ⒊杜涵茹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本院111金訴359卷第93頁) 12(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陳彥晴(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站賣場人員,佯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一編號3之郵局帳戶 111年3月21日晚間9時55許 29,985元 ⒈111年3月22日陳彥晴警詢筆錄(111偵9929卷第100頁至第101頁) ⒉陳彥晴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04頁) ⒊陳彥晴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06頁) ⒋杜涵茹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1金訴359卷第57頁) 111年3月21日晚間10時1分許 29,985元 13(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黃雅鴻(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站賣場人員,佯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透過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先匯款至林昱伶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利用林昱伶轉匯至附表一編號3之郵局帳戶 111年3月21日晚間10時29分許 30,015元 ⒈111年3月22日黃雅鴻警詢筆錄(111偵9929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⒉林昱伶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1偵9929卷第128頁、第130頁、第133頁) ⒊杜涵茹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1金訴359卷第57頁) 111年3月21日晚間10時36分許 10,015元 111年3月22日凌晨0時27分許 30,123元 附表一編號3之郵局帳戶 111年3月22日凌晨0時15分許 29,985元 14(即111年度偵字第9929號、第9962號、第9963號、第106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孫文樂(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戶政人員、警察、檢察官,佯稱:個人資料遭冒用,涉嫌販毒、洗錢,需提供款項供法院公證擔保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附表一編號4之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11分許 120,000元 ⒈111年4月1日孫文樂警詢筆錄(111偵10693卷第59頁至第61頁) ⒉孫文樂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65頁) ⒊孫文樂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67頁至第68頁) ⒋許雅筑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73頁) 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49分許 150,000元 15(即111年度偵字第1262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許益誠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佯稱:駭客入侵遭盜刷,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付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111年3月15日晚間9時49分 49,985元 ⒈111年3月16日許益誠警詢筆錄(111偵12626卷第49頁) ⒉許益誠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62頁) ⒊王玉涵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2626卷第31頁) 111年3月15日晚間9時51分 49,983元 111年3月15日晚間9時53分許 26,203元 16(即111年度偵字第1262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菁霞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臉書賣場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需透過自動櫃員機解除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111年3月15日晚間10時34分許 23,985元 ⒈111年3月16日陳菁霞警詢筆錄(111偵12626卷第73頁至第74頁) ⒉陳菁霞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89頁至第90頁) ⒊王玉涵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2626卷第31頁) 17(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淑香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古寶無患子廠商,佯稱:因誤將資料輸入成經銷商,之後會自動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付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4之帳戶 111年3月9日下午4時45分許 10,123元 ⒈111年3月9日陳淑香警詢筆錄(111偵14394卷第35頁至第39頁) ⒉戴曾騰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偵14394卷第69頁) 111年3月9日下午5時08分許 3,012元 18(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唐昕凝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錯誤設定,會被扣款12,000,要關閉帳戶,至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4之帳戶 111年3月9日下午5時16分許 49,988元 ⒈111年3月9日唐昕凝警詢筆錄(111偵14394卷第43頁) ⒉戴曾騰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偵14394卷第69頁) 19(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曾詠津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古寶無患子營業人員。佯稱:訂單誤鍵,需透過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4之帳戶 111年3月9日下午5時2分許 49,189元 ⒈111年3月9日曾詠津警詢筆錄(111偵14394卷第45頁至第48頁) ⒉戴曾騰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偵14394卷第69頁) 20(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蔡欣俞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站賣場人員,佯稱:誤升級為黃金會員,需透過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5之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2月28日下午5時53分許 149,985元 ⒈111年2月28日蔡欣俞警詢筆錄(111偵13457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蔡欣俞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10頁) ⒊蔡欣俞接獲詐騙集團來電之通話記錄(同上卷第109頁) ⒋賴妍瑄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22頁) 21(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鄭傑安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遠傳電信客服人員,佯稱:誤將帳號升級為VVIP,會被扣款12,000元,需透過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5之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2月28日下午5時50分許 49,989元 ⒈111年2月28日鄭傑安警詢筆錄(111偵13457卷第118頁至第122頁) ⒉鄭傑安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27頁) ⒊賴妍瑄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22頁) 22(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郭文明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其有於臉書申請高級會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5之郵局帳戶 111年2月28日晚間8時36分許 49,989元 ⒈111年2月28日郭文明警詢筆錄(111偵13457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⒉賴妍瑄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卷第217頁) 111年2月28日晚間8時41分許 13,123元 23(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曾振鈞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臉書電商業者客服,佯稱:因設定錯誤,需透過網路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5之郵局帳戶 111年2月28日晚間8時59分許 29,985元 ⒈111年3月1日曾振鈞警詢筆錄(111偵13457卷第153頁至第154頁) ⒉曾振鈞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現金存入賴妍瑄郵局帳戶之照片、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同上卷第155頁、第160頁至第162頁、第164頁至第165頁) ⒊曾振鈞接獲詐騙集團來電之通話記錄翻拍照片(同上卷第158頁) ⒋賴妍瑄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卷第217頁) 111年2月28日晚間9時10分許 28,985元 111年2月28日晚間9時12分許 8,015元 24(即111年度偵字第13457號、第143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徐維澤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站賣場人員,佯稱:因帳戶設定錯誤,誤設定成尊貴會員,需透過匯款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於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附表二編號5之郵局帳戶 111年2月28日晚間9時46分許 16,123元 ⒈111年3月2日徐維澤警詢筆錄(111偵13457卷第179頁至第183頁) ⒉徐維澤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93頁、第195頁) ⒊徐維澤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通話記錄截圖(111偵13457卷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7頁) ⒋賴妍瑄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卷第217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如附表三編號1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如附表三編號2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附表三編號3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如附表三編號4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附表三編號5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附表三編號6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附表三編號7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附表三編號8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如附表三編號9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附表三編號10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表三編號11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附表三編號12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如附表三編號13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附表三編號14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如附表三編號15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附表三編號16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附表三編號17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如附表三編號18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如附表三編號19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如附表三編號20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如附表三編號21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如附表三編號22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如附表三編號23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如附表三編號24部分 林瑜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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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