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庶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審
金簡字第124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庶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此 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