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76號
SLDM,111,訴,376,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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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力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毒偵字第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張力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於111年1月3 日上午9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不 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 調驗人口,於111年1月3日上午9時許,經警方通知到場採集 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因認被告 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力予業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死亡,此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9頁)。依照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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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