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1年度,21號
SLDM,111,聲再,21,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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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被 告 田力品


周元浙


王國武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48號、111
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異議暨再審暨聲請法官迴避 狀」影本所載。
二、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 請再審之客體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至於確定之裁定,不 論係對於程序上事項之裁定,抑或實體上事項之裁定,均不 得對之聲請再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至422條規定之意旨 即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40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黃文潭前因對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48號 裁定提起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駁回其再審 之聲請,有聲請人檢附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其聲請狀對 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48號裁定(或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 定)聲請再審,然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確定裁定不得作為 再審之對象,故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 正,自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又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 定已明,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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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