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85號
SLDM,111,聲,1285,202211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龍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自民國109年10月8日入監執行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5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14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同年4月23日,嗣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家誌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8 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法務部矯正署同年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852號函 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 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