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5月25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同年6月28日確定,同年9 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25日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同年6月28 日確定,受刑人於同年9月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12年2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後 ,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月7日;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450號核 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451號函及檢附之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