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67號
SLDM,111,聲,1167,202211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作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作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作杰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 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 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 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 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 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 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 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 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各罪當中以附表 編號6所示之案件為最後判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 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 聲字第11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是本院爰 在此量刑內部界線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 時間間隔、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行為人犯行所 顯出之危險性格等節,暨參考受刑人本身對定應執行刑之意 見,依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加以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9年9月26日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855號 新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2659號 110年7月16日 同左 110年8月31日 是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10號 2 詐欺 有期徒刑3月 109年5月18日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0號、110年度偵字第5589號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上字第140、141號 110年12月23日 同左 110年12月23日 是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9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3月 109年6月24日 同左 是 4 詐欺 有期徒刑3月 109年12月15日 同左 是 5 詐欺 有期徒刑3月 109年8月26日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619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58號 111年4月27日 同左 111年5月27日 是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64號 6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10年2月13日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72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98號 111年8月15日 同左 111年9月22日 是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52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566號) 7 詐欺 有期徒刑5月 109年12月7日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82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446號 111年7月4日 同左 111年8月9日 是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15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590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