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782號
SLDM,111,審訴,782,202211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 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甘因傷害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