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1年度,49號
SLDM,111,審簡附民,49,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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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羅碧雲
被 告 胡家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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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