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正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110年
度原易緝字第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正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正義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18日所為110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而於11 1年8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 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