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胡玫芬
代 理 人 魏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辯
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 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 1000 00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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