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被 上 訴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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