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呂麗珍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 告 林瑞娥
訴訟代理人 張嘉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基隆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部分拆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且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335元。有關 地上物部分,本院於審理程序中,囑託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測 量上開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結果合計為1.97平方公 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9,800元/平方公尺,故此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306元,加計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合 計為119,306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係1,220元。從而,本 院溢收第一審裁判費17,115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返還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