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64號
KLDV,111,補,764,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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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張浩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毅庭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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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