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瀚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珩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郭乃寧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306元,應繳裁判費立城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46,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46,4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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