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47號
KLDV,111,補,747,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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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逸帆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9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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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