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53號
KLDV,111,補,653,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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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王童根蘭
訴訟代理人 王香懿
王秀玲
被 告 蔣邦輝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為聲明之第一項,為新臺幣
(下同)371,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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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