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被 告 郭澤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67,920元
,應繳裁判費45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454,7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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