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53號
KLDV,111,簡上,53,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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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林祖陽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上訴人 呂康淑華 住○○市○○區○○街00號 呂光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呂光薰
7樓之1 呂光權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呂紫雲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梅淑
         
          法官 姚貴美
         
          法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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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