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阿杉
訴訟代理人 王彥廸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個月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二、本件聲請人林阿杉具狀聲請更生固已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 書面資料到院,惟未依法繳納聲請費,且本院認本件尚有依 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 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 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 、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8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1+15)×10份×43元〉-1,000元=5,880元】;本 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 屋、股票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 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 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 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 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 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如聲請人每月有特殊需求之支出情況(如醫療),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稱目前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號」,請說 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 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 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七、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妤、林○馨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 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 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 資料。
八、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妤、林○馨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 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 證明。
九、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十、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 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 何?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