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蘇玉鵬
代 理 人 許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 第3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決議修正捐助章 程第6條如附表所示,為此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 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 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 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 方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11 1年9月20日第3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記錄主席欄誤 載為謝國樑,經聲請人具狀更正,並參酌簽到表,實際出席 人員確實為全體董事,應認會議記錄確屬誤植,董事會決議 合法)(含簽到表)、基隆市政府111年11月4日基府社救貳 字第1110060606號函(上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於111年9月20 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並經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許可變更)等件為憑。核之聲請人 聲請變更上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訂條文」 欄所示,係關於「董事之任期」等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 之組織相關,並不違背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復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抵觸,是其就該等條文聲請變更,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修訂條文 原條文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