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花中慧(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七
星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主管機關許可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七星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之證明文件,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民法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七 星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未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章程之證明 文件,不符合前揭規定,為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